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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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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拖欠农民工工资“黑名单”管理暂行办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,今后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*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*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:一是克扣、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,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;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、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。将劳务违法分包、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,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将违法分包、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。

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*部门会将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、“信用中国”网站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。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的期限为1年。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类似情形的,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*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;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类似情形的,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。已移出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违规情形,再次列入拖欠工资“黑名单”,期限为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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